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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停车场内车牌被盗 中山路市场监督管理所及时出面协调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党政 2018-08-31 14:32:08 字号:A- A+

青岛新闻网8月31日讯 (通讯员 姜峰 李遵峰)近日,中山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江苏游客王先生的投诉,称7月28日入住火车站附近某酒店,将车停在该店停车场内,7月30日早上发现自己的车的前后车牌被盗,已经报警,因为需要回江苏办理车牌,要求协调酒店赔偿自己的路费以及损失费。酒店拒绝赔偿,对此不满,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

中山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王先生的投诉后,第一时间对双方进行了解,在酒店现场调查发现停车场属于半开放式管理,酒店安排1位工作人员负责停车场车辆进出,车位安排,并非全天候值守,旅客王先生所诉属实,警察已经受理正在调查。但酒店拒不承担客人提出的赔偿要求,该店曹经理述说,旅客王先生以丢失车牌要求支付回当地补办车牌费用以及赔偿损失为由,拒绝支付住宿房费,在退房的时候,并不听劝阻扬长而去,酒店拒绝给王先生退押金的要求,同时拒绝执法人员的调解。因酒店拒绝调解,执法人员终止调解建议旅客王先生寻求司法途径进行诉讼维权。

案例解析:

此案例结局虽不圆满,但有几点需要消费者在维权的过程中注意,给其他消费者以启示。首先王先生入住酒店,把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车牌丢失,酒店该不该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将停车场认定为酒店经营场所的延伸,因酒店方保管不善造成顾客车辆受损或丢失的,酒店应负赔偿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当车主驾车去宾馆、酒店等消费娱乐场所消费时,该场所附设的停车场,一般是为方便消费者接受消费服务而提供的附属配套设施,该停车场提供的停车看管服务即是为消费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对附随义务的违反,义务人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不过有责任大小区分。作为附随义务的停车看管,不具有独立性,但其实质内容与独立的机动车保管合同相同,消费娱乐单位及其附随停车场应承担妥善保管义务,因管理不当等过错致使机动车丢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车主和停车场的过错程度,确定各方的责任,这里所谓的“过错程度”包括,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和无过失。依据停车场一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其赔偿多大的比例,并非酒店拒绝赔偿就能解决问题的。其实,旅客以不交房费抵车辆的损失说法和做法,笔者并不赞同,既然酒店不肯担责赔偿车辆损失,住宿是一种法律关系,出现财产损失是附带出现另一法律关系,相互既有联系,又无必然的联系。这里区分主次责任,确定侵权赔偿的份额。处理纠纷重要的一点,就有相互之间的理解问题,既然住店出现财产损失,并非酒店主观故意应本着积极帮助旅客解决问题的态度,拨打电话进行报警,对客人的损失进行评估和解决赔偿问题,究竟是通过保险公司还是依据公安侦查进行评估,双方协商解决,绝不能用牵强理由推出门不管。如果客人在住店期间被盗,造成损失,总不能用酒店的财物进行补偿,需要经过公安侦破,进行追偿,提供客人如何进行追偿和途径等等。旅客以车牌丢失可以不交房费,提出酒店提供来回路费补办牌照相要侠,做法欠妥,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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